张某在商家处购买了不同种类的大理石拟用于家中不同区域的安装,但石材尚未安装过半,张某发现到货的绝大部分大理石上已出现裂缝,经与商家沟通,商家表示大理石作为天然石材有开裂的状况是正常的,且在张某购货时已告知其天然石所具有的属性和风险,可以帮其修补,但是不能予以更换。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商家起诉至
庭审中,张某与商家对货物总价款56200元均无异议,但对赔偿款项存有分歧。张某主张赔偿的价款具体分为三部分,分别为:1.已安装到垭口和窗台板部分的大理石,价款25800元;2.拟用于安装(但尚未安装)到楼梯踏步的大理石,价款28000元;3.拟用于安装(但尚未安装)到踢脚线元。因双方对大理石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张某就此申请了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鉴定标的物表面均有可见裂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张某在第二次庭审中追加了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请。
因商家仅为张某出具了大理石总货款56200元的收据,不同种类理石的单价及数量均未记载,且仅认可用于踢脚线元,在大理石经鉴定不合格的情况下,对张某主张的已安装使用的大理石与尚未安装使用的大理石应如何确定各自价值从而合理保护呢?此次鉴定所产生的3万元鉴定费用又该由谁承担呢?
本案中,针对踢脚线部分的大理石货款商家无异议,对于楼梯踏步部分张某提供了在其他石材处另购大理石进行安装的销售单用以证明其家内楼梯踏步重新安装大理石所用货款为28000元,商家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销售单系张某在别处另购的石材,比自家每平米高出65元,只认可20000元,因张某提供的该销售单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且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楼梯踏步部分的理石价款以商家自认的20000元为宜。基于此,结合双方认定的大理石总货款56200元减去楼梯踏步部分的大理石款20000元、再减去踢脚线元,余下用于垭口和窗台板的理石款即认定为33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因张某与商家并未就案涉大理石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故宜适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因案涉理石的鉴定结论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家对此存在瑕疵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对本案中尚未使用、安装的楼梯踏步及踢脚线部分,张某有权要求商家退货并返还价款;对已安装并使用的垭口和窗台板部分的理石价款,基于双方未在安装前对大理石的质量达成明确约定,且张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亦表示:“垭口和窗台板都正常使用了”,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对张某主张的已安装部分酌情按大理石价款33800元的20%即6760元予以保护。最终法院判令商家赔偿张某大理石货款共计29160元(6760元+20000元+2400元)。对于张某因大理石产品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费用,因该费用系为了查明和确定案涉石材的质量和性质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是商家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此次鉴定费用亦由商家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或与卖家描述不符情况,应立即与商家协商退(换)货退款及相关事宜,并注意保留消费凭据及协商材料。在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无法与商家协商解决时,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商家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否则要对售卖不合格产品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