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法院 看法官如何“送”38吨大理石“回家”

行业资讯  2024-01-31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程某在某货运平台下单寻找货车,欲将38吨大理石自西安市北三环某石材公司运输至西安市某混凝土外加剂总厂。某货运平台接单后,指定李某驾驶挂车承运,并约定运费1153.11元线下到付。后车辆行驶接近目的地时,因李某操作车辆不当致货物倾斜,车辆受损。李某以车辆需要维修为由,拒绝程某卸货,并在未告知程某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别处。此后,程某与李某及某货运平台多次协调卸货事宜,但双方就责任划分、车辆维修费、货物损失等一直未能协调一致,李某将涉案大理石运至丹凤县商镇312国道边仓库存放。

  程某认为货运平台及李某的行为严重违约,遂诉至灞桥法院,要求李某和某货运平台返还大理石或赔偿购货款及卸货费、叉车费及其他损失,灞桥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程某返还大理石。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张翰轩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某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李某,督促其履行义务,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谎称案涉大理石已由其自行处置。为了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于2023年11月9日赴丹凤县商镇实地勘察后,发现涉案大理石仍存放于312国道边仓库内,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9日,执行法官与法警一起,再次前往案涉大理石所在仓库,张贴公告,通知李某及仓库的实际控制人限期返还大理石,并告知了逾期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期间,李某仍拒绝履行归还义务。2024年1月26日,按照既定执行方案,执行法官携法警来到案涉仓库强制执行。

  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李某,其电话无法接通,仓库实际控制人称李某不在本地无法到场,并拒绝开启门锁,执行法官立即决定将该仓库实际控制人带离现场后,对该仓库强制开锁。因涉案大理石数量多、重量大,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执行法官立即组织人员对大理石进行清点、搬运。随着搬运工作紧张有序地展开,一片片大理石被安全运送至提前准备好的货运车辆......

  自中午11点开始,至晚上8时左右,历经9个小时不间断的清点、搬运,涉案大理石全部装车完毕,顺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起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性进展,成功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